您好!欢迎进入四川美术学院财务信息网!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023-65921065

组织机构代码:450401864
纳税人识别号:1250 0000 4504 0186 4K

单位注册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正街108号

税务登记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税务所

户名:四川美术学院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黄桷坪支行(联行行号:105653010021)
帐号:5000 1033 8000 5000 0984


会计人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5-1-15 13:04:12
 
 

渝财会〔201486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提升会计人员素质,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等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单位会计机构

(一)规范会计机构设置。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单位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未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委托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对委托财政集中核算的单位,应逐步转为由单位进行会计核算或由单位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

(二)明确会计机构职责。单位会计机构应依据《会计法》履行会计职责,负责设置会计账簿,实施会计核算,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负责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做好财务活动分析;负责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实施内部会计监督。

(三)合理设置会计岗位。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规模和管理需要,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具体岗位设置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及会计电算化维护工作,出纳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单位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二、规范会计人员任职管理

(一)严格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审查。按照《会计法》要求,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对目前在岗但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会计工作人员,应限期取得相应资格,逾期尚未取得相应资格必须调离会计工作岗位。

(二)建立会计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单位会计人员原则上应为本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各级财政部门应健全会计从业人员档案管理,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做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登记备案和统计分析。单位每年应将本单位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当年会计人员新增、变更、离岗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离职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单位应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明确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细化会计岗位职责、任务、标准、流程和岗位人员具体分工,建立健全会计岗位责任制度、会计岗位轮换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岗位监督制约机制和会计机构与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

三、加强会计人员业务培训

(一)严格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应自取得从业资格次年开始,每年完成全市统一规定的继续教育。会计人员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达到规定学分,不得办理证书换发、调转和变更,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不得参加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对连续三年未完成继续教育的原则上应重新参加有关科目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市级主管部门可结合本部门特点,根据全市统一的必学、选学内容,增加本部门继续教育学习时间,制定更具针对性的学习方案。

(二)健全会计人员培养机制。财政部门要建立科学的选拔培养机制,以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为引领,统筹培训培养各类会计人才,着力打造职业道德水准高、业务娴熟、职业判断力强的会计人才队伍。各单位应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之外,有计划组织开展本单位会计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原则上每两年应对本单位会计人员轮训一遍。要采取切实措施,鼓励支持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视野、提升技能,力争到2020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会计人员提高到50%(乡镇40%);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的会计人员提高到40%(乡镇30%),其中具有中高级会计职称的会计人员提高到15%,努力打造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会计人才队伍。

四、强化会计人员监督管理

(一)加强会计工作领导。各单位应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单位负责人对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会计人员职权不受侵犯。

(二)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单位应建立会计工作岗位考核办法,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严格考核结果运用,将单位会计工作考核情况作为对单位的绩效评价指标内容,将会计岗位考核情况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参考依据。对违法违纪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不胜任的会计人员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三)建立会计诚信档案。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会计人员诚信制度,在会计人员中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执业理念。要在完善会计人员基本信息基础上,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并对各单位会计诚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对单位及会计人员诚信情况动态管理和网上查询,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会计执法检查和会计人员任职履职情况专项检查。要将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岗位设置、会计人员持证上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作为《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重点内容。要建立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中央在渝行政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主管部门可按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2014928

附件2

渝财会〔201487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

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的通知》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行政事业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二、单位不得使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对目前在岗但不符合从业资格要求的会计工作人员,应自发文之日起一年内取得相应资格(其中男50岁以上、女45岁以上会计人员可放宽至两年),逾期尚未取得相应资格必须调离会计工作岗位。

三、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责,保证单位依法依规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工作人员。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考取会计从业资格,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建立合理的会计人才储备。单位因工作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而不能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岗位工作人员的,应当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委托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

四、单位应主动公开本单位执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情况,采取会计人员亮证上岗、信息上墙等方式,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检查和社会群众监督。单位持证人员应妥善使用、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证书或将证书出借他人使用。财政部门要强化会计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支持和引导单位及会计人员依法开展会计工作、履行会计职责,维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会计工作环境。

五、单位每年应将本单位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基本情况以及当年会计人员新增、变更、离岗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离职情况随单位决算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查报备情况,对审查出的会计人员无证上岗等问题,应自报备一个月内书面告知单位并责令限期整改。单位应自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研究部署,积极指导单位和会计人员贯彻落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规定。要加强对外窗口管理,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工作程序,以优质服务构建会计人员之家。要加强监督检查,将单位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作为《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执法检查的重点。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各单位整改期结束后检查仍然存在问题的,暂停向其支付财政资金,并严格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中央在渝行政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主管部门可按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2014928

opyright © 1999-2017 All Rights Reserved. 教育网 版权所有
渝ICP备05001032号 前置审批编号:201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