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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注册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正街108号

税务登记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税务所

户名:四川美术学院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黄桷坪支行(联行行号:1056530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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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制度
关于印发《四川美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1-15 13:23:06
 
关于印发《四川美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美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六章  专用基金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关于印发《四川美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随着学院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以及财务管理的需要,对1999年11月24日院务会审议通过的《四川美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经2004年5月31日学院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党委会最后审定,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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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美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制定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合理编制学院综合财务计划,真实、准确、完整的编报年度财务决算,并对综合财务计划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制订、完善学院收入分配政策;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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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一级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是指学院统一财经政策、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收支计划、统一分配政策。
“一级核算”是指学院各部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除外)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必须纳入学院财务处进行核算。必须将其所支配的资金纳入学院财务处,不得以任何名义存入其他任何单位的账户上,除财务处之外不设置财务机构,不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分级管理”是指学院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院系两级管理学院财经工作和经济活动。
第五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一支笔”审批经费制度。可由院长授权一名副院长或院长助理代行总会计师职权,协助院长全面领导学院的财经工作。
各教学单位(系、二级学院、附中、培训中心、自考办)、处级部门等单位,应由单位行政领导班子中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管理本单位的财经工作,为本单位财经工作第一责任人。根据需要可指定一名部门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分管本单位的财经工作,履行“一支笔”审批本单位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经费开支,并安排人员负责本单位各类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学院财务处是学院财经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必须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在院长和分管财务副院长或院长助理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管理全院的财经工作。
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负责加强对财会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保证财会人员廉洁奉公,明确职责和权限,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学院建立由院长领导的财经领导小组,由学院相关党政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代会代表组成。财经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由财务处有关人员组成。财经领导小组是学院有关财务管理的辅助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学院财经政策,审议学院财经管理制度,审议有关经费使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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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编制原则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综合收支计划。学院各项收支不分预算内外,都要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管理。学院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出支平衡”的总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九条  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
学院由各部门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向学院申报本单位的经费需求年度计划,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送财务处编制部门预算。
财务处按照学院经费分配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任务和学院财力可能,以及部门申报情况,按照预算编制原则编制学院综合财务预算。在学院支出预算的总额中应保留适当比例的预算调剂经费,以解决当年学院预算执行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性的开支。经学院教代会常委会审议,最后经学院党委会、院务会审批通过后即为学院正式预算下达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预算额度,不得擅自更改预算项目。
第十条  预算的执行和控制
学院分两次给各单位下达预算经费指标,贯彻“结余留用,超支不补,自求平衡”的原则。为严格预算管理,各部门必须按照学院下达的预算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管理和控制,必须坚持按预算类别和项目控制用款。杜绝无预算和超预算的开支。对超预算支出的单位,财务处有权停止其用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超支部门的行政领导班子中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
各单位应在预算年度终了后,按规定向财务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效益分析报告,财务处应加强对各单位经费的使用效益进行分析考核,为下年预算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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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等)。
第十二条 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包括研究生、普通本专科生、成教、高职、附中、自考办、培训中心等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学生所缴的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等,由学院财务处统一收取。
第十三条  学院对外服务以及对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财务处审核,上报请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并实行亮证收费。 
第十五条 财务处是学院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种收费必须使用财务处加盖的“财务专用章”的正规收据(含定额收据)或发票。对不开收据或使用自制收据取得的收入,全部没收上缴学院,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为了减轻学生负担,不准向学生收取规定之外的费用和推销教材以外的书籍、文具、商品。代购代办费用必须经财务处审核学院批准,严格按成本收费。
条十七条 财务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各种收入,不准设立账外账。
第十八条  学院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各部门在保证完成其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努力挖掘潜力,为学院开辟财源。各部门所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缴财务处,再按学院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分配到各创收单位。
禁止各部门截留、私分、坐支和公款私存。
财务处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各部门上缴收入进行统一务管理和统一核算,禁止校内各部门任意开设银行账户。若确因业务工作需要在银行开设账户的,应经财务处审核,报经院务会批准。
第十九条 为加强民主监督、合理分配,各单位负责人应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公开经费与自有资金收支情况。对资金分配与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任何人均有权向上级或有关部门反映,学院将酌情对反映情况者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足额及时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及时计入事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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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的支出必须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正确划分支出类别,正确归属经费支出。
各类支出必须相应划清其资金来源渠道。按照配比原则,正确核算经营收入和经营支出。
专项经费坚持专款专用;
专用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二条  加强各类支出的预算管理和控制,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院年度支出预算是学院对有限资源的分配,它体现了学院发展的重点。财务处及各部门应严格执行预算,根据预算确定的项目与额度安排开支,凡未经院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学院任何部门都不能发生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开支项目。学院在保证人员经费的同时,将注重对教学经费的倾料。
第二十三条  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建支出,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随年度预算或专项报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建经费的管理按学院基建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其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学院经费审批权限制度。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资金审批权限制度。根据支出金额大小,实行分级审批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部门的支出活动应接受审计处(或专门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对贵重或大宗物资的采购、报废和转让、基本建设及修缮等费用的开支,有关部门必须先向学院提出申请计划和经费预算,有关部门将会同财务处对项目进行论证和测算,报经学院批准解决资金来源后予以实施。项目终结后由有关职能部门编报决算,经学院审计部门严格审计、财务处复核后,上报学院批准方能列报支出。
第二十七条  学院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在财务处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在使用专项资金时不得突破资金额度盲目使用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专项资金的结余,转入学院收入,由学院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类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学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各单位负责人必须严格控制,认真审查支出内容和金额,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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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专用基金

第二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院长奖励基金、住房基金等。
1、修购基金按学院事业收入3%-5%提取,在事业支出的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中各列50%(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
2、职工福利基金,一是按年终收支结余30%分配直接形成职工福利基金;二是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在事业支出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及福利待遇等)。
3、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的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人民助学金中列支(用于发放学生奖贷学金、以及用于支付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困难补助等)。
4、院长奖励基金,按照《院长奖励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计提和使用。
5、学院按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8]168号)的规定设立住房基金,并按规定执行。
6、经市教委和市财政局批准,学院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立其他专用基金。
第三十条  学院在专用基金使用与管理上,应遵照市教委有关规定,坚持“先提后用,专户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做到提取有比例,支出有规定,收支有计划。
第三十一条  由学生处主要负责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发放,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支出,加强对学生贷款的回收,保证贷款的安全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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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院资产是国家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三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材料等。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也包括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管用结合,物尽其用”原则,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分类帐、固定资产卡片。所有购入、自制、调入、捐赠等固定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都要通过资产管理部门验收入帐,不得帐外留用。
对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报废,手续必须完备清楚,取得收入按规定入帐。对固定资产要定期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按规定处理,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包括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任何部门和个人转让无形资产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收入必须全额入帐,不得以个人名义自收自支。
第三十七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并报院务会或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应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不得动用国家拨款和规定不能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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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院确因事业发展需要,在充分考虑最大限度地降低资金成本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慎重稳妥、适度负债的原则,可向国家合法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保证按规定用途高效使用贷款资金。
第三十九条  学院负债主要包括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借入款项等。
第四十条 学院要严格执行国家及市教委关于负债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借入款项,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充分考虑资金成本,由借款项目承担。对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应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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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文件。
应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院财务处定期向学院汇报资产负债情况、收支情况、现金流量情况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四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可根据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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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五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保证。各单位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院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控制制度。
第四十六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主要实施事前监督、事中监督。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人离任审计制度,这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  学院的财会人员有权按照《会计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学院财务管理监督机制。凡是学院的涉外经济合同都必须报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审核,经学院领导签批后加盖“四川美术学院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合同;对外投资、银行信贷、基本建设等重大经济合同除财务处审核外,还应经学院律师审核。否则视为无效合同,学院将不予认可,财务处将拒绝付款。
第五十条  各部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规章制度,严格政纪法纪,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一经发现将按有关法规条款论处,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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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学院各部门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具体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或办法,报经学院审查备案。
第五十二条 学院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除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还应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相近行业的财务制度。
第五十三条  基建财务管理除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基建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和基建会计制度。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财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发生冲突时,按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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