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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制度
关于印发《四川美术学院经济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5-1-15 13:23:23
 


关于印发《四川美术学院经济责任制的规定》的


   


各单位:
《四川美术学院经济责任制的规定》经2004531日学院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党委会最后审定,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年六月十一日



四川美术学院经济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总结近几年学院财经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财经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财经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严格学院财经工作秩序,严肃财经法纪,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学院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制,是指按照统一领导,一级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对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分管财务院领导、分管业务院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等相关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管理财经工作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我院系(二级学院)、处级部门行政领导班子中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为本单位财经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实行经济责任制,要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一支笔审批经费制度。由学院院长负责领导全院财经工作,分管财务院领导组织协调,分管业务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财经工作的管理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并与学院改革、稳定和发展,党风廉政建设和部门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经济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
、事权与财权相统一、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2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3
、谁主管,谁负责,业务管理与经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
4
、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的原则;
5
、依靠群众,接受监督的原则;
6
、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学院党委书记经济责任


第六条 负责主持召开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以下重要财经工作:
1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预算经费的使用、对外投资、信贷、基本建设、年度综合财务预算方案等重大经济决策。执行党委会的相关决定,在支付相关经费时附上会议纪要,由院长负责签批执行。重大经济事项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联签制度。
2
、研究决定学院财务机构的设置及财务处长、副处长以上干部的任免、调动。
3
、研究制定学院重大财经方针政策。

  


第三章 学院院长经济责任


第七条 院长作为学院的法人代表,是学院财经工作的总负责人,具有统一领导和管理学院财经工作的法定权力,是学院财经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院财经工作负有法律责任。
第八条 负责主持召开院务会,按照民主集中原则,研究决定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预算经费的使用、对外投资、信贷、基本建设、专项修缮,年度综合财务预决算;研究制定财经规章制度及财务管理办法、收入分配政策;研究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财会人员的配备;等等。由院长负责签批执行。
第九条 负责签署学院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对学院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在党委会领导下,负责领导全院财经工作,可授权一名副院长或院长助理代行总会计师职权。
第十一条 对学院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保证学院财经工作和经济活动正常运行,保证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依据《会计法》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保证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第四章 分管财务院领导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负责组织学校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做到令行禁止,严肃财经法纪,整顿经济秩序。
第十四条 负责组织制定与调整学校内部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保证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既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又服从全校整体利益,做到协调统一。校内经济政策,如收入分配政策、收费政策等必须经财经领导小组、院务会或党委会审议通过。防止校内各部门各行其是、政出多门。
第十五条 按照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负责领导学院年度预算建议方案的编制工作,负责管理各部门依法组织收入,组织拟订各单位收入上交指标,提出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原则意见。负责将学校年度预算草案提交财经领导小组、教代会、院务会、党委会讨论。
第十六条 负责监督已审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严禁超预算超权限审批。
第十七条 负责审查预算调整(追加或追减)方案,负责审查学院财务代管经费、预算调剂经费,负责审查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需动用其他财力的项目,上报学院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负责签字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预算经费(工资性支出除外)的使用。按照学院差旅费报销制度有关规定,负责签字审批教职员工使用学校预算经费乘坐飞机的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主持召开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预算经费,对外投资,专项经费、专用资金等经费的使用或其他经济事项,负责审核会议纪要,提请院长签批执行。
第二十条 参与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和学院大宗物资采购工作,负责审核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出租出借、转让等工作,提请院长签批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负责审议学院财会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及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负责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绩考核工作;保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章 分管业务院领导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负责组织所分管部门在学院统一的财经政策、财务制度、收入分配政策下,制定所分管业务范围的经济活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负责组织所分管部门执行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负责在分管业务范围内对学院分割的预算经费统筹安排、合理分配,对预算经费使用效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负责签字审批所分管部门业务范围内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的预算经费(工资性支出除外)、专项资金等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负责组织管理所分管部门按照学院收入分配政策、收费政策的规定,依法组织收入,保证及时、足额向学院上缴收入、交纳费用。严禁所分管部门截留、挪用、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六条 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分管部门的财经工作和一切财务收支活动负有领导责任。 


 


第六章 财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在学院院长、分管财务院领导直接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会计制度,负责草拟、执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负责管理学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日常财经工作。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编制学院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建议方案,提交分管财务院领导审阅;对修订后的预算建议方案报请学院教代会、财经领导小组、院务会、党委会讨论。
第二十九条 负责对学院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组织落实学院预算收入,保证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学院;合理调度、运筹资金,保证学院资金实力;严格控制预算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负责组织编制学院会计报表、经费统计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请分管财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检查、分析学院财务预算完成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参与学院经济活动分析与预测,为学院领导决策或制定财经政策提供有效信息资料。
第三十二条 参与学院对外投资、信贷、基本建设、大宗物资采购等重大经济事项的论证,严格履行财务监督职能。
第三十三条 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全院财会队伍建设。参与全院会计人员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第三十四条 配合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与核算工作,保证学院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对学院各种会计报表、经费统计报表及年度财务报告签字负责。对日常经济业务中的特殊会计事项签字负责。对财务处本部门发生的各项支出签字负责。
负责提出预算调整(追加或追减)方案,负责审核学院财务代管经费、预算调剂经费,负责审核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需动用其他财力的项目,上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查。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及学院收费管理规定,负责全院所有收费的立项、审批、收取等工作。


 

 

第七章 各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负责本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在学院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下,建立健全本部门财务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在批准的本部门预算经费范围内,按学院预算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预算经费,对本部门预算经费使用效果承担责任。
负责签字审批1万元以下的本部门预算经费(工资性支出除外)、专项资金等经费的使用,超过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经费使用负责签署意见上报分管业务院领导审查。
第三十八条 为了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购置和浪费,各部门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院有关职能部门报送设备购置计划,由职能部门按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平时原则上不再购置设备。
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行政设备、教学仪器设备档案,安排设备管理人员,严格执行设备报废审批制度,对本部门固定资产安全完整负责。
第三十九条 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具体经济责任
(一)总务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1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负责制定行政设备、房产等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2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清产核资工作。保证账卡、账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负责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3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学院具体要求,负责具体组织政府采购及大宗物资招标、发标等各项工作。
4
、负责组织提出年度行政部门设备购置计划(草案),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实施报告,经分管业务院领导论证后,报学院财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国资办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平时原则上不再购置行政设备。
5
、负责对批准的基本建设、修缮工程投资实施全程有效监控。对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经费拨付或支出凭证的有效性、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签字负责。
6
、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后勤等管理工作,在经费审批权限范围内对相关经费支出签字负责。
(二)教务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1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实验室投资规划,负责汇总各教学单位的设备购置申请,提出年度教学单位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草案),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实施报告,经分管业务院领导论证后,报学院财经领导小组审定,由国资办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平时原则上不再购置教学设备。
2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学院管理制度,负责制定教学经费、重点学科经费、重点课程经费、实验室管理、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等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实验室建设、教学设备安全完整及使用效果负责。
(三)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1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学院管理制度,负责制定人民助学金、奖学金、勤工助学基金、毕业生就业指导经费、招生经费等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范学生经费和招生经费管理行为。
2
、在经费审批权限范围内对人民助学金、奖学金、勤工助学基金、毕业生就业指导经费、招生经费等经费的使用签字负责。
(四)图书馆负责人经济责任
1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负责制定全院图书财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加强全院图书财产管理,保证学院图书财产安全、完整。
2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全院图书财产清查工作。
3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和学院具体要求,负责组织图书采购、验收入库等管理工作。在经费审批权限范围内对图书经费的使用签字负责。
(五)创作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
1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负责制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水平。
2
、在经费审批权限范围内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签字负责。
(六)外事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
1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负责制定外事经费和外宾招待所经费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保证外事经费有效使用,保证外宾招待所财产安全、完整。
2
、在经费审批权限范围内对外事经费、外宾招待所经费的使用签字负责。
(七)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
1
、根据国家及学院有关制度规定,负责草拟人事分配制度、师资队伍建设和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制度和实施办法。
2
、在经费审批权限内对工资及岗位津贴的变动、学院福利费(职工探亲路费)、师资队伍建设经费、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经费等经费使用签字负责。
第四十条 各部门负责人在年度终了,负责向学院分管业务领导及财务部门报送当年预算经费、专项资金、自有资金使用效益报告。

 

 


第八章 会计人员经济责任


第四十一条 依据《会计法》行使会计职权,履行会计义务,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第四十二条 协助单位负责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在学院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下,草拟并执行学院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经费报销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根据国家或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对学院已发生的经济业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参与编制学院财务预算方案、资金筹集和使用方案。切实做到按预算规定的范围、用途、额度和领导审批的意见控制预算经费支出,对预算支出凭证的有效性、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有审核责任。
第四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加强对各种收费的管理。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核准。学院所有收费收入必须纳入学院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四十六条 负责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核算和管理工作,定期与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账目,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十七条 负责编制学院会计报表、经费统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并对会计报表、经费统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的数据的正确性、及时性签字负责。
第四十八条 负责学院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并发挥其应有作用。
第四十九条 参与对外投资、信贷、基本建设、大型修缮工程、大宗物资采购、经济协作、联合办学等经济活动的调查、分析和论证。并对有关经济事项签字负责。
第五十条 依法对学院会计事项实施会计监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制度和学院规章制度严格审核每笔经济业务的使用,对经济业务报销、领取、转账等会计核算工作的正确性签字盖章负责。

 

 


第九章 财经工作报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制定的本部门本单位财经工作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应报学院财务部门审查备案。
第五十二条 各部门超过经费审批权限使用经费,应当向分管业务院领导书面报告。具体程序和要求:报告应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上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部门负责人应在报告上签字,送院长办公室登记,再送分管院领导按照经费审批权限签批意见。视情况可在签批前请财务负责人提供参考意见。
各教学单位设备经费的使用,具体程序和要求: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由教学单位提出教学设备经费使用购置计划和报告,送教务部门审核汇总,经分管业务院领导审核后,提请学院财经领导小组审定,再按经费审批权限由分管院领导签批执行。
各行政部门购置设备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由行政部门提出设备购置计划和报告,送总务部门审核汇总,经分管业务院领导审核后,提请学院财经领导小组审定,再按经费审批权限由分管院领导签批执行。
第五十三条 凡经学院财经领导小组、院务会、党委会研究决定的经费使用项目,原则上半年之内不得重新提请复议。


 

第十章 责任考核


第五十四条 经济责任制的考核工作由学院党委组织纪委、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具体实施,采取专项考核、不定期考核、与干部年终考核相结合等办法。
第五十五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执行经济责任制的情况,应列入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报告的内容。
第五十六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执行经济责任制的考核结果,记入领导干部档案,作为领导干部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 会计人员执行经济责任制的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晋升职称职务、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八条 对能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党政领导干部、会计人员结合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制的领导干部和会计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十九条 严格执行各级经济责任人离任审计制度。内审发现的问题,必须严肃查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对该审未审、该处理不作处理的问题,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会计人员违反经济责任制,或者不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能,虚列虚报财务收支,挪用公款,私分学院财物,对已发生的经济违纪违规行为不上报不制止等,严格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上报市财政部门调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离财会岗位。违反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各级党领导干部违反经济责任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严格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违反国家法律,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
、对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者在财经工作中做出错误决策的;
2
、对已发现经济责任制的重大问题,不按有关规定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3
、对在经费审批过程中超越审批权限、超预算审批的;
4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
5
、对已发生的违纪违规案件,瞒案、压案、拖案,干扰查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6
、对经济责任人员在经济责任制方面受到处分或法律制裁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一般领导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分管财务院领导,是指受院长委托,党委同意协助院长分管全院财务工作的副院长或院长助理。
第六十四条 分管业务院领导,是指分管教学、科研创作、行政、后勤、校产、学生等党政院级领导或院长助理。
第六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指我院教学单位(系、二级学院、附中、自考办、培训中心)、处级部门等部门行政领导班子中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分管本部门本单位财经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六十六条 大学城建设中的经济责任遵照《四川美术学院新校区建设管理规定》(川美[2004]44号)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学院有关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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