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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
重庆市教委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1-15 13:25:05
 
 

市属各高校,委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资产〔2013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级教育系统各单位具体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资产处置权限和程序

(一)各高校、委直属单位(含市教委机关)房屋建筑物、土地、执法执勤用车、股权处置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不论处置事项金额大小,均由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除《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资产处置事项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程序:

1.各高校(含高职学院、电大)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或者净值总计3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自行处置,报市教委备案; 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报市教委审批;

2.委直属各单位(含中小学校和中专学校)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或者净值总计1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自行处置,报市教委备案;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报市教委审批;

3.市教委机关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或净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各高校、委直属各单位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或净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报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各单位在处置国有资产时,应遵照以下程序办理: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实际情况提出处置建议,由单位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相关技术部门等组成审查小组,对处置事项进行论证认定后报单位负责人按上述处置权限审核或审批,并向市教委报送处置请示文件、处置申请表和相应佐证材料。

(四)建立资产处置月报制度。需上报市教委审批或审核的处置事项,各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一次性集中报送市教委,市教委按处置权限于收到单位处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或将审核意见送达市财政局审批。若非特殊原因,原则上市教委不受理各单位在月度内多次申报资产处置事项。

二、关于对外投资管理

(一)各单位必须按照新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及《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要求,切实规范单位对外投资管理,不得利用单位国有资产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不得进行对外担保,不得随意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使用。

(二)单位确因发展需要或资产闲置等原因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使用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教委进行核批。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教财〔20085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4312

 

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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